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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0
点击次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总结提炼优秀案件办理经验,实现以评促建、以案释法,更好推进行政检察工作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了“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筛选、专家初评,评选出30件案例进入公众投票环节。
其中,蔡某与安徽省合肥市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抗诉案入围。现在可参与投票,投票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
蔡某与安徽省合肥市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抗诉案
蔡某与安徽省合肥市某街道办事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诉权保护
【案例简介】
2012年5月4日,合肥市某街道办事处与蔡某签订《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拆除蔡某房屋,给予安置90㎡房屋一套,安置补助费55727元。2017年6月蔡某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履行安置补偿协议,交付案涉房屋。区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蔡某的起诉。2017年10月蔡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该协议。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行政裁定,对蔡某的起诉不予立案。蔡某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蔡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予以监督,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机关职能,与蔡某签订案涉协议,目的是实现城中村改造建设公共利益,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应属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蔡某就案涉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某区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蔡某的起诉。现蔡某提起行政诉讼又裁定不予立案,明显剥夺了蔡某的诉讼权利。据此,2019年12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0年8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把握行政协议的内涵,认定此类协议应当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强化诉权保护,通过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裁定,解决了行政、民事诉讼相互推诿,群众告状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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