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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21
点击次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2018 年7 月19 日,8 岁男童小凯(化名)在合肥塘西河公园骑童车时落入水中不幸溺亡,因认为涉事园桥在设计、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重新上演,小凯的父母陆先生、孟女士将园桥的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投资单位告上法庭。新安晚报、安徽网、曾多次报道(《8岁男童溺亡 父母将三家责任单位告上堂》)。案件经一审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份作出终审判决,小凯的父母亲对此事承担80%的责任(《合肥塘西河公园男童溺亡案追踪: 原告提出新证据 重审未当庭判决》)。日前,小凯的父母亲向安徽省高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省高院已经受理审查此案。
8岁男童公园溺亡案历经多次庭审
2018 年7 月29 日上午,陆先生带着7周岁的儿子小凯来到塘西河公园游玩。当时父子俩一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小凯在前面,陆先生在后面。父子俩骑到塘西河公园的一座桥上时,小凯不慎连人带车落入水中。
当时,陆先生在小凯身后不到10 米远的地方,见到孩子在水中挣扎,他赶紧下水施救。陆先生费尽全身力气,终于拖着儿子游到岸边。“当时没想到岸边光溜溜的,没有地方能爬上岸。”十几分钟后,陆先生渐渐感到体力不支,身体开始下沉,小凯不幸溺亡。
事后,陆先生和妻子一纸诉状,将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三家单位告上法庭。
2021年3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在难以确认各因素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时,酌情确认为平均分摊。据此,被告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小凯父母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原告和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
进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方是否应对小凯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划分及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为事发的通行桥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园桥,作为塘西河综合治理闸坝工程的一部分,是兼具通行功能的闸坝工程,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虽为合肥市塘西河综合治理闸坝工程庐州大道闸坝的建设单位,但含案涉闸坝在内的塘西河综合治理闸坝工程庐州大道闸坝经由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截止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闸坝存在设计或施工缺陷或者不合理的情形,且该闸坝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与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关,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通行桥(闸坝)的建设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小凯的溺水死亡后果存在过错,且与小凯的溺水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小凯的父母陆先生、孟女士诉请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应支持。应当认定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应当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管理人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虽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并非造成小凯死亡的直接原因。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陆先生、孟女士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陆先生、孟女士自行承担80%的责任。根据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陆先生、孟女士各项损失247250.64元,余下损失由陆先生、孟女士自行承担。
对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的这份终审判决,陆先生、孟女士不服,并于日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安徽省高院已经对此立案审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赵明玉 许佳
编辑 张大为